对原产于美国等四国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来源:网络 热度:53℃ 2024/10/30 8:37:44 广告位26:文章内页(全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以下复审裁定:
一、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二、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为 4.8%-67.6%。
三、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为 3.0%-15.3%。
四、原产于马来西亚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为 0.1%-12.2%。
五、原产于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为 0.1%-11.7%。
六、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此公告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查阅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 2023年3月8日
附件:复审裁定书
[复审裁定书内容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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